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保护诉讼请求权益不受侵害而采用的一种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冻结、扣押或者拍卖被保全财产的方式,保证原告在判决作出后能够通过财产执行获得胜利果实。但是,保全措施不是无限期的,一般保全多久解除呢?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被保全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解除保全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前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可以看出,诉前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这个期限可以被延长。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之前,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二、判例解析
案例一:北京市第一中院(2006)一民初88号
当事人:秦某某与赵某某
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告账户和该账户的预留款项。
保全时效:2006年2月7日至8月7日
根据该案判决书,由于原告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案例二: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民终字第00211号
当事人:原告——中国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与被告——某公司
保全措施:查封部分股权,监管全部财务,保全金额3000万元。
保全时效: 2010年10月25日到2011年4月25日
该案中,原告一直没有提起诉讼,保全措施也因此在期限届满后失效。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延长,如果在期限届满前原告没有提起诉讼,则保全措施自动失效。因此,在使用诉前财产保全时,原告需要在保全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保全措施将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