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当一方涉及到财产损失或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时,为保障其权益,向法院请求采取措施保全该财产的行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害,有可能影响执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其中,“保全措施”即指诉讼财产保全。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诉讼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法院于200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其中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缺乏其他足以保障其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向被告或者第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其它与被诉权利有关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在缺乏其他足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其可以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请求的合法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担保法》于2012年颁布实施,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经人民法院查明该保全措施在案件受理后的一段时期内有明显的财产保全效果,裁定予以准许。”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可以对采取保全措施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决策。
以上所述便是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需要严格依据以上法律依据进行操作和申请,以获得相关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