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是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措施时,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不被侵害而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时,有人会问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要原件吗?有效吗?”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的作用和要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金或担保函,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在案件中获得胜诉后,被保全的财产可以顺利返还申请人。通常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需要提供正本或本人签字的原件,而副本或复印件一般会被要求加盖相关单位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其次,我们需要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财产的保全担保;无法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原件,就有可能无法获得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有些人可能会担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原件丢失或损坏,从而想要用复印件代替原件。这时,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财产总值5%左右的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这一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原件,因此,一般情况下,复印件或扫描件也可以被认可。
总而言之,为了确保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原件最好还是要提供。但是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也可以代替原件,但是需要确认是否能够被法院认可。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时,申请人可以选择自己提供保证金,或者通过第三方渠道提供保证金,比如律师事务所等,以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