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许多人对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责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商标侵权等各种案件中,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然而,在该过程中,担保责任方的义务及责任却往往被人忽略,具体表现为:
一、对担保责任方的通知义务不清晰
在诉讼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财产保全申请人须向被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此时应该将诉讼财产保全的通知书送达担保责任方,告知其保全的内容及义务。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担保责任方的通知义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其在实践操作中常常难以理解和执行。
二、对保全财产的合理保管义务不明确
担保责任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全财产。如出现难以排除的风险,担保责任方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应当承担损失。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措施才被认为是“合理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担保责任方的具体操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三、对于不当保全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规定不足
诉讼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措施,其意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保全存在不当之处导致被申请人受到损失,该如何赔偿呢?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具体规定仍然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定量标准,担保责任方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不少的风险。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必要对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责任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解决相关争议。其具体措施可以包括:规定担保责任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保全财产、明确担保方传递通知书的具体方式、规定不当保全情形下的赔偿标准等等,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