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它是指当原告在起诉前有合法理由认为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通过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但是,诉前财产保全并不能保证措施一定会奏效,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原本的保全措施也会面临失效的风险。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全措施不一定能完全覆盖全部财产。在申请保全措施时,法院可能只会采取一些简单的、可以直接取得的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而不能涵盖全部的财产。如果被申请人将财产移交给第三方或者将财产变卖,法院就很难找回原来要保全的财产。
二、保全措施被解除。如果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并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或者保全的期限已经到期,就有可能解除原来的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保全措施或者转向其他救济途径。
三、被申请人提起异议。被申请人如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存在应当保全的必要性,或者被申请人不同意原告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就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如果法院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异议,原本的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效力。
四、被保全财产或者财产所有人不明。在某些情况下,保全财产或者财产所有人不明,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实施。比如,被申请人以带款的形式出售财产,法院就没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因为资金已经转入其它账户。
因此,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也应该了解保全措施存在的风险,不能过于依赖保全措施。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应该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