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
《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是浙江省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裁定法》、《浙江省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情况制定的针对性规定,标志着浙江省财产保全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加强。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责任和义务、程序、实施方式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
二、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请求人、被保全人、财产保全执行人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其中,财产保全请求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财产保全担保,被保全人有义务协助财产保全执行人落实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执行人有义务依法开展工作,并应当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报告财产保全执行情况。
三、程序
本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程序的具体要求。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财产保全请求人应当向财产保全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求财产保全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裁定,并在裁定中对财产保全措施及执行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
四、实施方式
本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执行人应当遵照的实施方式。例如,银行账户、股票、基金、债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同时,本规定还规定了财产保全执行人在采取措施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不能保全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存管利息等问题。
五、监督
本规定规定了财产保全执行人应当接受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例如,监督员、申请人及其他相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控告,向财产保全执行人提出检举、控告及参与执行活动等方式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在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该规定的制定实施,有助于加强浙江省财产保全机制的建设和优化,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平、有效和高效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