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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2023-03-12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在我国,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收费标准也是法院和当事人共同关注的问题。关于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执行法院也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一些具体细则。本文将就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细则进行解析,为读者提供一份清晰详实的收费标准指南。

一、法律法规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被保全人败诉后,由判决确定其负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中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执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财产保全费用。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加收的保全费用,如被执行人承认或法院确认属于必要费用的,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负担保全费用。”

以上两条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和分摊原则。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需预交费用,被保全人败诉后负担保全费用。

二、具体细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按照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1.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时预交的财产保全费,按照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

2. 财产保全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财产查封费用:按每户查封房屋、建筑物、土地测绘地籍费用300元标准收取。

(2)财产扣押费用:按每户扣押财产200元标准收取。

(3)财产冻结费用:按每户冻结财产100元标准收取。

(4)其它必要费用: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产生的物流、劳务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执行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办理通知手续。

3. 财产保全费用分摊原则:

(1)被执行人自愿申报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机关不予算入保全费用;

(2)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协议的,由双方自行承担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分担;

(3)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或不提出异议所导致的保全期限延长造成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混同财产保全中,执行机关妥善保管被混同的财产,由混同人、共同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按照财产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费用。

以上为财产保全具体费用标准及分摊原则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法官还会根据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费用。同时,执行法官还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确保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结论

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收费标准也影响到执行效果和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细则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被保全人败诉后负担,费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各项标准,费用分摊原则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相信通过本文的介绍,广大读者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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