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保证担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融机构独立保函担保等形式的担保。
(一)财产担保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应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如以现金进行担保,应当将现金存入法院开立的专款账户中,或由法院冻结、提存担保人名下存款账户内的相应金额。
如以其他有形财产进行担保,保全法院需对该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不动产担保为例,担保人应当对作为担保物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该担保物应当可供执行,并且其价值应足够提供担保。因此,申请保全人或担保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供法院审核:(1)担保物的不动产权证书;(2)担保人(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公司提供担保的,还需要提供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文件;(3)不动产登记信息,以证明该房产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4)价值评估报告等价值证明材料。
(二)保证担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应真实、明确地承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并向法院提交保证书、资信证明等材料。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证明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如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遭受损失,需要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赔偿的险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旨在防范恶意诉讼行为,并在申请保全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提供相应的损害赔偿保障。而申请保全人通过购买保险方式提供担保,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因缺乏有效担保能力而无法顺利申请保全的问题,从而提高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行性,缓解实践中“保全难”的情况。
保险人通过与申请保全人订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书、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相关担保材料。其中,担保书中应明确记载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所涉案件、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以及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被保全人损失责任等内容。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具担保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总公司的授权文件。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对担保书或保单中担保责任的具体表述提出特殊要求,当事人如选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应注意提前联系法院,确认是否在表述或格式上有特殊要求,以符合法院规定,避免造成保全程序的拖延。
法院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人的保险资质以及担保能力,并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保险期间、承担责任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在保险资质方面,保险人一般需要提供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保险公司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备案表、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分公司营业执照等。在担保能力方面,保险人一般需要提供保险公司风险评估证明、偿付能力证明、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拒不承担为财产申请保全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以及未被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的书面声明等材料。
(四)金融机构独立保函担保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
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通常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资质要求:系依法设立,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经营及信用状况:例如近两年持续经营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拒不承担担保义务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担保限额: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单笔担保金额通常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一般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范围、责任等条款。(2)融资性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载明若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公司资质及担保能力证明材料,根据各地法院要求不同,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或纳税凭证;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等。法院对担保公司的资质、担保能力及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接受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