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下诉讼保全的基本知识!
1、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三)法院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3、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一)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二)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三)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四)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五)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六)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七)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八)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