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计算标准
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保全措施是一种有效手段。但是,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从国内法律和实践出发,探讨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标准。
一、立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全费用由请求保全的当事人负担。”但法律并未对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作出规定。
据此,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保全而被财产已经受到损害的,受损财产价值内的保全费用由保全申请人承担,超过受损财产价值的部分,由保全申请人和被保全人按双方比例承担。”
以上规定表明,保全费用应由保全申请人承担。而当财产已经受到损害时,保全费用应按照受损财产价值内计算。如果保全费用超过受损财产价值的部分,则由保全申请人和被保全人按比例承担。
二、实践操作
实际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计算保全费用,还需结合具体案例来看。例如,一家公司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对方请求法院对该公司的存款、账目、途中款项进行冻结。对于这种情况,保全费用应为被冻结款项的金额。
但是对于开展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全时,这种计算方法相对复杂。因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不是很容易确定,需要依据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标准化计算
考虑到不同案件保全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同,我们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计算标准。具体来说,建议如下:
1、被保全财产价值标准:以被保全财产原本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如该财产没有市场价值,应通过评估机构确定。
2、保全措施费用标准:直接与保全措施相关,应据实按时定额收费。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的保全案件,计算保全费用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为了使保全费用计算更加合理、公正,建议建立统一的计算标准,方便当事人和法院计算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