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谁承担是否有法律规定?
在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原告方财产不受损失,法院往往会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种保全措施需要使用一定的财产保全费用,而这种费用由谁来承担呢?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1、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规定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被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受执行人财产保全后,必要的财产保全费用由财产保全人或者受执行人承担;
二、如果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中止,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被驳回,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要是由财产保全人、受执行人以及申请人承担。
2、实际操作中的情况
根据实际的操作经验,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申请财产保全时,由申请人(原告方)提供担保或提供保证金来承担保全费用。
(2)被申请财产保全时,由被申请人(被告方)承担保全费用。在一些案件中,被申请人也会主动提供保证金或者担保来承担保全费用,以避免被财产保全。
(3)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但被驳回时,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这个情况在实际中比较常见。
(4)财产保全措施得以执行,执行结束后由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有争议,当事人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向法院提起异议,并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决。
3、结论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可以看出,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要由财产保全人、受执行人以及申请人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解决。如果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决。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在承担保全费用时也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