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诉讼保全通知书
尊敬的被申请人:
您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方作为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了一项保全措施,现向您发出该项保全措施的通知书。
根据我方的申请,法院已经审查并批准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查封、扣押财产
根据我方的申请,法院决定对您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具体财产范围及其价值如下:
1. 财产名称: 财产估值:
根据法院的要求,您需立即停止处分、转让、转移、隐藏上述财产,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以便我方在最终裁决或和解达成之前进行评估和处理。
二、冻结银行账户
法院决定对您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保障我方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请注意,该冻结通知已经发送至您所持有的全部金融机构,并被要求立即执行。您将不能对被冻结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支取或转账操作。
三、其他保全措施
如有需要,我方保留追加或变更其他保全措施的权利,并将在必要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该项保全措施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案件最终胜负的判断,而仅仅是出于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如果您对保全措施有任何异议,您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将在接到您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被申请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被要求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并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及后续程序。如有不执行或不配合的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您及时与我方联系,以便尽快解决本案的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宁波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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