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具有诉讼保全内容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判决书
案号:(XXXX)民事判决第XXX号
原告:XXX
被告:XXX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XXX起诉被告XXX,请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营被控制的专利产品,所有销售渠道及市场,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同类商品的相关行为。
二、被告XXX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对原告XXX专利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架、收回在市场上的未销售产品,并向原告XXX提供有关销售记录和市场分析报告。
三、被告XXX立即向原告XXX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XXX元,作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并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被告X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X为XXXXXXXX的合法权利人,对其创作的XXXXXXXX专利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包括生产、销售、经营等权利。
被告XXX未经原告XXX的授权和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经营原告XXX专利产品,且规模相当庞大,严重侵害了原告XXX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决定给予专利权,即受理审查的专利申请的权利,由公示之日起生效。”由此判定,原告XXX享有XXX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X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营被控制的专利产品,所有销售渠道及市场,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同类商品的相关行为。
二、被告XXX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对原告XXX专利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架、收回在市场上的未销售产品,并向原告XXX提供有关销售记录和市场分析报告。
三、被告XXX立即向原告XXX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XXX元,作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并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被告X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本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结。
审判长: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