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的第六条来看,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了财产担保和保证担保两种形式。下面将会对财产保全的主体、方式以及相关要求进行介绍。希望大家一起学习和掌握。
一、财产保全的主体
正如债的担保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第三人提供。财产保全既可由申请保全人自己提供,也可由第三人提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财产担保的方式
(一)财产担保
1、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财产担保。
2、提供财产担保的,作为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3、担保书应当写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同时提交证据材料。
(二)保证担保
1、第三人可以提供保证担保。
2、提供保证担保的,作为第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书。
3、保证书应当写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同时提交证据材料。
三、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方式的更换
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保证以后,法院发现违反了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如果逾期未能提供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