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担保物成为了重要的资产质押方式之一。担保物解封是指,在借款人还清了贷款本息后,担保物归还给担保人或清算。担保物解封后,仍然存在着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由于在解封前,担保物已经用于担保借款人的债务。
担保物解封后仍然存在优先受偿权利的原因
在担保物归还给担保人或清算后,担保人或清算将担保物进行抵销或变现。这时,债权人按照其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先行受偿。换言之,优先受偿权是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用担保物为保证而产生,并且债权人拥有按照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担保物解封后优先受偿权利的存在还与质押担保物本身的性质有关。作为一种质押担保方式,担保物是在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质押担保物并不属于借款人的自有资产,但借款人仍然可以依法支配质押担保物。因此,在解封后,担保物本身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债权人仍有其优先受偿权利。
优先受偿权利的实现方式
在担保物解封后,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优先受偿权利则会得到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的质押权进行行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拍卖质押物并优先受偿。若拍卖所得的价款足以偿还借款人的债务,剩余部分应返还借款人;若拍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债务,则还需让借款人继续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
优先受偿权利的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债权人和担保人在参与贷款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质押担保物的合法有效性,以保障自身权益。
担保物解封后优先受偿权利的示范案例
海南高速担保股权解封并转让案:
此案中,债权人在对质押股权进行解封后,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依法对股权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返还债务人。
结语
担保物解封后仍然存在优先受偿权利,这是由于质押担保物本身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在参与贷款业务时,债权人和担保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并合法有效地设定质押担保物,以确保其优先受偿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