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法院裁定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裁定书号码:XXXXX
申请人:XXX公司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对象:XXXXX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以超过申请人所提出的债权数额为由,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判决限定其名下的XXXXXXXX的价值为XXXXX元,加上诉讼费XXXX元。该裁定书已经实施XXX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债务或根本无力履行债务,因而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债务,并要求解除本院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与保全申请的证据提出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相一致。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做出如下裁定:
一、解除本院XXXX年X月X日对被申请人的XXXXXXXXXXXX价值XXXX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本案诉讼费XXXX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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