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担保交易中,担保财产的保全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变卖以进行债务弥补,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然而,在债务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对担保财产的保全可能会造成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对债务人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成本。因此,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也是有必要的。
那么,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在中国法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全之必要性不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债权人因依法取得的民事诉讼案件或仲裁裁决,获得主张权利的权利;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缔结和解协议或和解判决,依法生效的判决,认定债务消除或者债权转让的,保全之必要性不再存在。这时,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
二、货币抵债清算
当债务人或保证人能够提供足额的货币或可予抵偿的财产,充分保障财产债权的债权人得到偿付,对担保财产的保全也就不再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或保证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
三、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执行法院的保全行为违法,且造成债务人或其他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并索赔。同时,对于保全裁定的不当,当事人也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四、担保物品损失或毁损
当保全物品存在被盗、被损等情况,已无法按照规定归还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总之,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也是有必要的,但必须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尊重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下进行。当保全之必要性不再存在、货币抵债清算、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担保物品损失或毁损等情况下,债务人或保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