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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除保全裁定可否复议

2023-05-11

在国内诉讼程序中,保全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保全申请人的权益,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或保全措施的裁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被申请人往往不满意保全裁定,希望解除保全措施。然而,解除保全裁定是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其中之一就是复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复议。复议是指当事人对原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理和作出新的决定。也就是说,复议是解除保全裁定的一种途径。但是,复议也有一些限制条件。

其一,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复议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对仲裁裁决、民事判决、民事令、支付令等具有终审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复审。对于保全裁定这种具有临时性、可变性的裁定而言,复议并不适用。

其二,期限限制。《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复议期限为十日。自收到原裁定书或者其他被复议人送达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即使符合其他条件,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其三,受理限制。《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法院可以对滥用复议权利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因此,当事人在进行复议申请时,必须确保具有一定的复议依据,以免受到法院的处罚。

因此,在解除保全裁定过程中,若被申请人希望采取复议的方式,需要注意以上几点限制条件。在适用范围、期限限制和受理限制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中,解除保全裁定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例如向法院提交申请或者进行调解等。

总之,对于解除保全裁定的复议,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在申请时符合相关限制条件。同时,还可以考虑其他途径,以便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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