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全措施起诉时,当事人如果不满意法院的保全裁定,可以向法院提起保全复议。如果保全复议结果仍未得到满意解决,当事人是否能够提起执行异议?
首先,保全复议是一种针对保全裁定的上诉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保全裁定作出后立即提出申请,并与原来的审判法院不同的是,保全复议是由上级法院受理裁定的。上级法院对保全复议申请认为必要的话,将依照审判程序予以审理,并裁定是否撤销原来的保全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保全复议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呢?答案是肯定的。保全裁定若被撤销,应该会撤销相关的保全措施,也就是撤销原先拘留、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但是,如上文强调的保全复议并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有时即使保全复议申请被受理,法院也可能不予支持撤销原先的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出异议,其目的是改变原先的执行措施和弥补执行中可能造成的损失。执行异议的提起,需要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要等到保全裁定生效后,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申请。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保全复议和执行异议过程中,应当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法院的裁判权,避免滥用司法程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