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到期债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4-08-03
财产保全到期债民事裁定书
(2023)X民保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YYY,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Y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YYY名下财产XXXXX元,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23)X民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YYY名下位于X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YYY在中国农业银行XXX分行账户内的存款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YYY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申请人YYY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照法律的规定申报财产。被申请人YYY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已过一年,现查明:
1. 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2. 申请人XXX未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YYY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YYY名下位于X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YYY在中国农业银行XXX分行账户内X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XXX
二O二三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错误的;
(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但保全限期届满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财产保全采取后,应当立即开始送达。
第二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 提起本案诉讼。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七条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裁定延长期限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财产保全期间,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本规定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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