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费开票吗
时间:2024-07-10
**引言**
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用于保证申请人因申请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诉讼保全担保费应否开具发票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税务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凡是销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出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收入,均应开具发票。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开票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保全担保费属于司法活动中的费用,不属于商品或服务交易,因此不必开具发票。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保全担保费是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属于一种服务,应开具发票。
**税务角度**
从税务角度来看,诉讼保全担保费可以视作一种行政费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42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在管理范围内所收取的费用。因此,诉讼保全担保费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行政费用。
**综合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税务角度,笔者认为,诉讼保全担保费可以视作一种行政费用,法院在收取时不必开具发票。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特殊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开具发票的申请,法院可以酌情开具。
**具体操作流程**
如果当事人需要开具诉讼保全担保费发票,可以按以下流程操作:
向法院递交开票申请书,说明开票事由、发票抬头、单位税号等信息。 法院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开具发票。 当事人凭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款。**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开具诉讼保全担保费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开票申请应在缴纳诉讼保全担保费后及时提出。 发票抬头应为缴纳担保费的当事人。 发票金额应与缴纳的担保费金额相符。 发票应按规定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知识阅读